一、调解过程可以录音吗
确实可行。
然而,必须征得审判长的允许方可执行。在未获得官方批准的情况下,严禁在庭审现场进行录音行为。
至于调解环节,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对现场进行录音记录。若调解过程发生于法庭正式开庭审理阶段,且当事人有需求进行录音的,务必先征得法庭的明确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调解过程虚假索赔怎么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在从事保险活动过程中,如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情节尚未达到触犯刑法标准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首先,投保人故意捏造不实的保险标的信息,从而达到欺诈获取保险赔偿金的不法目的;
其次,他们可能会炮制并谎称从未实际发生过的保险事件,或者是篡改事实真相或夸大损失程度,以同样的方式来骗取保险赔偿金;
最后,他们也可能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此来骗取保险赔偿金。对于那些在保险事故的鉴定、评估和证明环节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相关人员,也将按照上述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然而,如果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到构成犯罪的地步,那么相关责任人将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在调解过程中,原则上是允许进行录音的,但必须事先获得审判长的明确准许对于庭审现场的录音行为,则需要经过官方的严格审批程序然而,在调解环节中,是否进行录音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如果调解活动发生在法庭正式审理阶段,并且当事人有录音的需求,那么他们必须首先得到法庭的明确许可才能进行录音